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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对象: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 核准内容:婴儿出生登记 核准条件: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 核准程序:由申报人向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所主管领导核准后办理。 核准时限:当场办理 核准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依据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文,1998年7月22日发文)第一条: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依据三:《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1998年10月23日发文)第一条: 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凡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婴儿,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优先予以解决。对计划外生育未经计生部门处理的,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依据四:《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1999]23号,1999年3月31日印发) 第一条: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凡新生婴儿(包括计划外生育的婴儿),都可以在父亲或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亲申报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随父亲户口迁移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申报常住户口的,应随母亲申报常住户口,如确已随父亲生活的,可申请办理随父亲户口迁移;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亲落户,尚未成年(指16周岁以下)且已随父亲生活,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在办理新生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时,必须提供在另一方没有落户的证明。对计划外生育、未经计生部门处理的,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落户手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市计生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婴儿入户工作。 依据五:《关于下放部分户政业务核准权限的通知》(珠公发[2003]29号,2003年1月24日印发)第一条: 一、有关婴儿出生登记的核准 (一)核准办法 婴儿出生后,申报人应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必须先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母亲户口在我市的,婴儿登记入户后需将入户名单报计划生育部门。 婴儿出生时父母户口均不在我市,出生后父母户口才迁入我市的,应按照户籍管理政策在母亲或父亲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 依据六:《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2001年6月5日印发)第一、二、三条: 一、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夫妇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依据七:《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23号,2003年2月13日印发)第一、二、三、四条: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出生小孩必须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规定。计生及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动员群众主动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即可予以办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订立限制新生婴儿落户的规定。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计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有关处理。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应在十日内将名单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对历年出生未入户的小孩,要于近期内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小孩的入户问题。工作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计策委和省公安厅。 四、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商与合作。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生、公安、法院、卫生、统计、民政、社保、劳动、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寻求更为有效的处理办法,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户登记工作。 依据八:《关于对解决出生小孩入户工作中碰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062号,2003年5月13日发文)答复: “对计划外生育,尚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公安机关在给予户口登记后,要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策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对携已婚生的小孩再婚,而小孩尚未落户的,应凭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九:《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出生小孩入户工作的通知》(珠公发[2003]117号,2003年4月2日印发)第一、二、三条: 一、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各派出所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 二、各级公安机关、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并做好出生小孩的入户工作,深入宣传出生小孩的入户政策,动员群众及时主动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出生的小孩,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在十五日内将名单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三、对因违反计划生育,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因未能入户的,各派出所应先行办理入户手续;然后由计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其按时缴纳或与其签订分期交纳合同。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公安局和市计生局报告。 依据十:《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2003年8月7日发布)一、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依据十一:《关于非婚生育子女入户问题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100号,2003年7月2日发文):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62号)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也应当按照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自愿的原则,任意在父亲或母亲一方登记入户。 收费标准:不收费。 资料提供: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监管办法:1、公开办事程序;2、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0756-8642353);3、拟定岗位责任制。 受理部门及负责人:拟入户地管辖派出所及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 负责人:派出所所长、罗维雄 电话:警务公开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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