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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规定》: 车辆不按规定年检要处罚
2008-06-19
   
      交警支队有关方面负责人昨天就新《规定》与原来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比较,发现有如下明显的不同之处:
  变化1:新车入户2天“搞掂”
  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1日。有关人士说,这项规定对我市影响不大新车入户上牌,只要手续齐全,大多数车主一天时间就可以“搞掂”。
  变化2:更换发动机不用事前申请
  为了减少群众办事往返的次数,新规定取消事前审批程序,对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前向车管所申请变更后10日内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变化3:“心水号牌”有望长期持有
  新《规定》实施后,留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意在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但留用原号牌号码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是原车主对车辆使用3年以上;2是车辆办理报废或过户手续后,原车主6个月内购买新车并提出申请;3是涉及原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变化4:异地报废机动车程序简化
  对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的,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 “向报废地车管所申请,再到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再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管所”,车主无须在两地车管所来回奔跑了。
  变化5:增加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
  新《规定》规范了机动车登记需要明确的内容和事项,简化了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
  变化6:科研车辆可办“临时号牌”
  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均可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变化7:车辆不按规定年检要处罚
   新《规定》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10月1日以后,交警车管部门将对 “不按规定检验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技术参数”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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