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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全社会共同责任(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消委会名誉会长 陈洪辉)
2008-03-18
珠海特区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消委会名誉会长 陈洪辉)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工作在消费维权战线的全体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200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当前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将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它的含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群众利益无小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大事。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希望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消费欺诈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监督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全市各级消委会作为消费维权的主导力量要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加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消费教育和引导,帮助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的价值观,提升消费者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集中力量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消委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做好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深入地宣传“消费与责任”的理念,及时、全面、真实地为消费者提供各类消费信息,大胆揭露不法经营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过去的一年,市消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你们再接再厉,为我市消费维权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希望各工商企业、新闻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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