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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2007-08-13]

关于公布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经贸委、省公安厅和省工商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市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市旧货行业的管理办法和准入条件公布如下:

一、按照鼓励发展,放开经营的精神,取消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实行行业准入。

    二、旧货行业准入条件

(一)设立旧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体现“旧货”企业特点的名称;

2.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备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实行计算机管理;

3.负责人无犯罪记录(公安部门出具);

4.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5.有交易规则、治安管理承诺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在旧货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除资金和经营面积限制。

    (二)申请设立旧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注明经营范围、种类);

    3.交易规则、经营管理制度和治安管理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单位自存,一份交属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治安管理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列明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有关配合管理的职责义务等;

4.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

    5.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负责人、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6.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

    7.申请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证明和总部关于设立全资及控股收购、加工翻新中心、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参股及无资产联系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体现“旧货市场”特点的名称;

    2.开办综合性旧货市场要求具备经营场地5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开办专业性旧货市场的单位要求具备经营场地2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3.要求在旧货市场内设立固定的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配套服务设施和计算机管理设备,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并雇请合法保安人员;

       4.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市场布局设计图、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治安管理承诺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设立旧货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注明经营范围);

3.市场管理机构组成方案以及组织章程、交易规则、市场布局设计图、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管理制度和治安管理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单位自存,一份交属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治安管理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列明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有关配合管理的职责义务等;

4.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

5.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负责人、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6.单位雇请合法保安人员的证明材料;

7.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申办程序

1.申请单位到市工商局办理预先核名。

2.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领取营业执照的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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