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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设立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四十条;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本文所需表格见本文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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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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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维修开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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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维修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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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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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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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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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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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场地、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租用的还需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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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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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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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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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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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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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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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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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R规格的企业正门全貌、主要作业车间全貌照片各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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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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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在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或辖区)交通服务窗口领取;或可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维修驾培)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1、珠海市交通局交通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519998;
2、珠海市斗门区交通局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一楼,电话:5522080;
3、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号二楼,电话:7791623。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 香洲、金湾区辖区的由珠海市交通局决定;
(二) 斗门区辖区的由斗门区交通局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受理(2天)--辖区运管部门初审(6天)--市交通局(或斗门区交通局)审核(7天)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安全技术科2261555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的标准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经营车身清洁维护业务的须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100元/月。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向申请人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3年。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无
十五、送达方式
由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辖区交通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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