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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岗位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8-15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交通局岗位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局人事监察科反馈。联系人:林政学,联系电话:2515083。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珠海市交通局岗位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岗位职权和责任,保证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年度职责任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岗位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交通局岗位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局人事监察科负责人以及干部职工代表为成员。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开展岗位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条  岗位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制度保障、绩效考核”的原则,保证每项工作有目标、有责任主体、有工作进度、有监督考核。考核以民意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真实地确定考核结果。同时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反馈,避免因考核不公,工作不细而影响本单位本部门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适用范围:交通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岗位责任考核分为对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的责任考核和对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考核两种类型。

第六条  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按以下内容进行责任考核:认真对照《年度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岗位责任书》和《年度交通工作任务分解表》所列内容,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含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履行职责部分按定性原则进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部分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考核评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对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按以下内容进行岗位责任考核:

(一)目标任务。主要考核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情况和工作实绩,包括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业绩或贡献等。

(二)行为规范。主要考核工作作风、服务态度、道德品行情况。

(三)遵纪守法。主要考核出勤率,以及执行纪律、制度、规定等方面情况。

(四)学习培训。主要考核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培训方面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责任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每年12月30日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职责,编写次年单位、科室责任书的初稿,次年的交通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定稿。内容包括:上级部门(含省交通厅、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决策;年度白皮书相关任务;局党组工作部署,局党组、局务会议重要决定事项;局领导、本单位、本科室安排的具有创新性的工作事项等。定稿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签订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书。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将交通局部署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单位(科室)负责人与本单位(本科室)工作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将职责、任务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

考核步骤和程序:

(一)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的考核。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作自评报告;考核领导小组按程序开展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评价,征求局分管领导意见,最后,结合群众评议、行政检查、绩效评估、机关作风(行风)评议等情况,全面分析工作实绩与不足,形成考核评价综合报告,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考核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包括个人填写年度考核表、单位、科室召开年终总结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进行考核等次公示、考核情况反馈与争议处理、材料归档等环节,在当年的12月底完成。

(三)上述两类考核完成后,将考核结果向全局公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严格实施行政效能问责,督促完成目标任务,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部署,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本科室存在的突出问题未能及时进行认真整改,以及其它发现效能低下、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等方面情形时,对相关单位或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经核实后,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珠府办〔2005〕48号文)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把岗位责任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有机结合起来,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完成率底低于80%的,质量评分低于70分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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