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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系列谈之五: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这里所说的“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主要是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孔口、口部伪装房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建设。修建人民防空设施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体现了人民防空的宗旨,国家和社会不仅要从财力上予以保障,而且国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保护和扶持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我国人民防空的通信警报保障和人员掩蔽程度。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土地税;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用电给予电价照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租用电路和使用频率实行按战备标准价格的照顾。 这里所说的“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人防委关于人防工作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9号)规定:国家各部门在经济政策等各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优惠政策。对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进行人防战备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为了鼓励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单位的积极性,工程改造、内部装修和设备购置需要的经费,当地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对在城市修建地下防护设施的选点、施工、出入口设置和与其相适应的地面的配套工程等应积极支持,提供便利;在地下经营的项目照明、除湿、通风等管理费用开支大,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予以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收费。 为鼓励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考虑到珠海地质结构复杂,地下车库投资成本大,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土资源厅函[2001]71号规定精神,近日又出台了《珠土管函[2005]78号》文件,对经营性用地内高层建筑物附属地下车库实行以下优惠政策:1、同意对没有作为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经营性用地内高层建筑附属地下车库进行确权登记,并允许转让、出租、抵押。2、对经营性用地高层建筑物的附属地下车库(+1.5米以下)不计收地价,不计算容积率。3、地下车库按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不计公摊面积。4、经营性用地内高层建筑地下室中人防工程必须单独分开,不得作为车库销售。地下室人防工程,可按月出租供停车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组织建造的地下防护建筑,其建设用地既是国防建设用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事业设施的建设用地。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是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有效使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要求,为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提供方便和进行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条所说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主要是指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以及施工临时占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