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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系列谈之四:关于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问题 |
| 2006-05-18 | |
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系列谈之四:
关于将人民防空建设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问题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具体安排。它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和短期限计划(又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现党和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部署,是国家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依据。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的一贯政策和做法。早在1953年11月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就提出:“今后的人民防空工作应当结合国家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防空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条是规范政府的行为,是对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它对于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性、计划减少随意性,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经常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从国家到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都按照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要求是: 一是国家制定、审批、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必须包括全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该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和实施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规划、计划。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确定工业布局、实施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各项建设,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统一计划和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各项建设相互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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