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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系列谈之三:
关于人民防空的任务、 组织和个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其内容包括两个 方面:
1、战时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的决定,及时发出空袭警报。 (2)及时组织指挥,隐蔽疏散人员,确保城市居民人身安全。 (3)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将城市转入战时管理体制,强化治安、交通、消防、救护、灯火管制等方面,适应战时需要。 (4)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尽快消除遭受空袭的后果,并支援防卫作战,争取反侵略战争的胜利。 (5)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恢复社会秩序等。 2、平时的主要任务: (1)制定有关抗灾救灾的法规、条例,使人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积极宣传人防法及有关法规和条例,使之家喻户晓,使每个公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搞好人防工程建设,为战时市民提供有效的掩蔽设施,为坚守城市所需储备作战物资和生产场所提供防护空间。 (4)建立健全人防组织指挥机构、通信警报系统、城市安全防卫系统、交通管理系统等,确保战时投入使用。 (5)做好城市居民战时灾时人口疏散预案的准备,并为此进行必要的建设,从物质上给予有效保障。 (6)按平战结合、专业对口的原则组织和训练相关部门人员,确保战时城市医疗救护、公安消防、防化防疫、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抢修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由此可见 ,人民防空的任务十分艰巨,责任重大,是国家建设的一个基本方面,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综合素质的具体体现。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下大力气推进人民防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在遇有敌人空袭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民群众疏散、掩蔽;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和生产、生活供给,最大限度地减轻空袭危害的程度。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国家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人民防空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的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