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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文教类)认可业务
2007-08-09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
  2、关于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14号)
二、范围对象
  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拟聘请外国文教类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国家外专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
三、所需材料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4)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5)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属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则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需1式5份。
四、办理程序
  1、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提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并将上述材料报送市引进办;
   2、市引进办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申请材料(1式5份)报送省外专局;
   3、省外专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专局;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外专局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材料;
  4、国家外专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5、市引进办接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即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
  6、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年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送省外专局
六、办理机构: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七、办理地点:珠海市柠溪大道双竹街82号人才市场2楼
八、咨询电话:0756-22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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