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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港澳台)专家证》(经技类)发放业务
2007-08-09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
  2、《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发[1994]105号)
  3、《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
  4、《珠海市境外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珠府[1996]68号)
  5、关于做好《外国专家证》和《港澳台专家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279号)
二、范围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且没有犯罪记录的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人士,可以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申领有效期为5年以内的《外国专家证》或《港澳台专家证》:
  1、各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签署的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等项目的高层次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2、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内资企业(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除外)聘用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农林牧渔业企事业单位聘请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和虽然没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具有本行业工作10年以上、掌握我省急需的特殊种植、养殖技术的人员。
  3、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除外)中聘用的相关人员:
    (1)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聘用的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聘用的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公函;
  2、《<外国(港澳台)专家证>申请表》。如申请人同时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可以不填写此申请表,只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用人单位与专家的聘用协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5、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籍专家提供有效护照及签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台胞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中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6、专家本人的学历证书及相关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7、专家本人近期大1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2张;
  8、有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随行的,提供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办理《外国(港澳台)专家证》申请,并将上述材料送市引进办;
  2、市引进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发放《外国(港澳台)专家证》;
  3、专家证有效期到期而专家本人还在原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代办员带上《外国(港澳台)专家证》原件及有效劳动合同到市引进办办理专家证的延期手续;
  4、外国专家聘用关系结束或离开珠海,须交回专家证,由引进办在《外国(港澳台)专家证》上加盖“注销”章,证件失效。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七、办理地点:珠海市柠溪大道双竹街82号人才市场2楼
八、咨询电话:0756-22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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