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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薪〔1994〕19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或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原职务工资和执行的工资标准可不变。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经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较低职务的,按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其考核晋级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起算。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较低职务,其考核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算起。其他安排较低职务的,其考核年限从安排新职务时起算。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其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的,其级别工资按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由于正副职务执行相同职务工资标准,正职职员起点工资标准可按本级职员工资标准二档执行。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由副职提升正职,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时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杠子”套改工资的,晋升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可提高一档。例如,某副科长工资改革时按“杠子”套改 四级职员二档198元,1994年8月晋升为科长,晋升职务后可提高一档职员职务工资,凡按工资额套改工资未变动职员等级的,其晋升职务后不提高工资挡次。例如,某副科长工 资改革时按工资额套改四级职员二档198元,1994年8月晋升科长,晋升职务后不提高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工资改革时正职按工资额套改工资后,由正职晋升到上一个职员等级副职,已变动了职员等级,再由副职晋升正职的,可提高一个职员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科长工资改革时按工资额套改四级职员五档252元,1994年5月晋升副处长,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改三级职员二档260元,如该副处长今后晋升为处长,晋升职务后可提高一档职务工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改职务后,如要改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或行政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改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应按同职务、同等条件行政管理人员或同职务、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不能以原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改做行政工作,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改行行政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其工资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由干部主管部门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基本工资额高于按新任职务确定的工资额在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额的,一般可高定一档职务工资,具体办法由各地、各单位研究确定。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六、由企业单位(含省外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改任机关、事业单位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由干部主管部门平衡后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地、各单位研究确定。 七、选举产生或聘任的干部,从选举或聘任有效的下月起按选举或聘任的职务实行职务工资。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不再聘任的人员,根据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的有关规定,按其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工资。 八、从工人中聘用或录用为干部的,应改行行政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改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由干部主管部门平衡后确定。 九、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或技术工人转为普通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十、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任免机关批准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职务变动重新确定职务工资,其增加工资指标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下达增资指标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职务工资审批表附后)。 十二、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