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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业务
2005-12-13
一、办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11号)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二、范围对象
    市属事业单位
三、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网上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年检条件,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给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贴年检标签,发还证书。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珠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七、办理地点:珠海市政府11号楼208室
八、咨询电话:0756-213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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