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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8-07-18


 
粤人发[2005]114号


各地级市人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设立了第一批500项行政许可,其中包括5项有关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行政许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为此,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对前四项许可的具体办理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决定改变多头管理的做法,实行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外专局的通知精神,省政府经协调,已决定省外国专家局作为我省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全省的实施工作,原由省教育厅负责受理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已移交到省外国专家局。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与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工作有一定的区别,在文教领域聘请外国专家,更容易受到境外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的影响,情况比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国一直采取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制度。这次国务院在设立第一批行政许可时保留了一直沿用的这一管理制度,说明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是十分重视的。为确保我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依法、有序和高效的开展,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办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决定自今年5月起在全省开展该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请你们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当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此项工作既是行政许可,又是涉外工作,政策性强,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各地人事部门要谨循依法行政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得力办事部门和人员负责工作的开展。
  请于4月26前将填写好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情况表》传真给我们。在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迳与省外国专家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联系。

    附件:
  1、《广东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办理细则》
  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情况表》
  3、 申请与受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相关表格
  (联系人:苏永泉;电话:020-83133957;

    传真:020-83340575;电子邮箱:gdaiep@21cn.com)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实施细则


   一、许可事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 省外国专家局
   委托受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
   四、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五、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六、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从http://guangdong.caiep.org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四)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五)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
   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提出申请。
  (二) 受理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1、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初步审查当地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负责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个审查过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加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征求意见表等一并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2、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省外国专家局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加具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 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八、年检注册
   省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组织全省的年检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应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省外国专家局汇总核实后于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我省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 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 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 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 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九、其他事项
   1、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04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2、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省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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