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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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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 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区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 市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 市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 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6. 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7. 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 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家、省驻珠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 其他重大审计事项和法律规定应由市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 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 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 指导与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 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区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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