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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2、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3)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4)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5)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6)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