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3-21    来自:
 

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珠港澳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珠港澳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市对港澳的各项工作。市港澳事务局是我市归口管理涉港澳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涉港澳工作的政策、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本市涉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了解并重点掌握和反映与本市有关的港澳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三)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和服务全市涉港澳工作,对各区、各部门有关涉港澳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促进本市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统筹、协调和推动珠港、珠澳重点合作项目的落实。

(五)承办珠港、珠澳高层互访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工作。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珠港、珠澳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事宜。

(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审核、审批、签发、管理。

(八)配合和协助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开展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港澳办、省港澳办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指定相应的领导和部门负责港澳工作。

第五条             我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港澳事务是指涉港澳交往、涉港澳合作事务、因公赴港澳管理、出入境专办等事项。

 

第二章          涉港澳交往管理

 

第六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与港澳官方、半官方机构或人员的往来活动以及重要民间交往活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港澳事务局提交报批材料,由市港澳事务局按程序上报。

第七条  涉及重要和敏感事项的交往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随意对外表态,应当及时向市珠港澳协调领导小组请示,并向市港澳事务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受国家、省有关单位委托或协助其在珠举行涉港澳官方、半官方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通报市港澳事务局,并提供国家、省有关单位的报批材料给市港澳事务局备案。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与港澳驻内地机构的重要交往活动应在活动前通报市港澳事务局。

第九条  港澳官方、半官方机构和重要的民间组织申请在我市设立联络办事机构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港澳事务局提交报批材料,由市港澳事务局按程序上报。

第十条  珠海花农前往澳门销售鲜花相关事宜,由市港澳事务局负责与澳方协调。

 

第三章          涉港澳合作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国家、省有关内地与港澳合作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我市政府与港澳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和协议的要求,落实珠港澳合作的各项事宜。凡需政府出面推动与港澳协商的事项,应及时向市港澳事务局报告,由市港澳事务局统筹协调并按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与港澳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或与港澳半官方机构签订各种有关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协议,应向市港澳事务局提交报批材料,由市港澳事务局按程序上报。没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向对方作出承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市港澳事务局要建立珠港澳合作项目信息库。各单位、各部门应将所负责的珠港澳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港澳事务局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珠港澳合作情况协调通报制度。市港澳事务局定期组织召开珠港澳合作情况通报会,市各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章          因公赴港澳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公务人员因公赴港澳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统一管理制度。公务人员持用多次签注往返港澳,每次赴港澳前、后均须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将本单位持证情况和因公赴港澳情况向市港澳事务局报告。

第十七条  我市公务人员出国途经港澳时,在港澳停留并从事公务活动的,须请示其主管部门,并通报市港澳事务局。

第五章  出入境专办管理

  

第十八条  市港澳事务局统一协调我市往返珠港澳的重要团组出入境手续专办业务,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有关条件的市有关单位办理出入境专办业务,须提前2个工作日将出入境代表团的名单、出入境时间、出入境口岸、过境车辆的车牌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资料函告市港澳事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港澳事务局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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