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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港澳办字[2005]51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4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5〕30号)要求,并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批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澳办”)是我市因公赴港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经市政府授权,市港澳办按规定审批我市科级(含)以下党政干部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正副处级干部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由市港澳办审核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自行审批我市辖区内企业人员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的审批办法 (一)我市党政、人大、政协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二)分管经济、外经贸、外事、侨务、统战、旅游等领域的领导干部及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有较频密交流与合作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骨干人员,可根据具体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申报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三)因工作需要申办多次往返港澳签注的,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经审核程序后送市港澳办报主管市领导审批;科级(含)以下干部经审核程序后报市港澳办审批。 (四)驻珠中央或省直属单位、各地方政府驻珠办事处的党政干部,可凭其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长期稳定的委托函,向市港澳办申请办理赴港澳证件及3个月或6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二、企业人员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的审批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企业可按规定为其本单位人员申报三个月或六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1、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纳税3万元或创汇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为其法人代表申办; 2、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纳税10万元至400万元或创汇50万美元至600万美元的企业,可视情为其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申办1至10人; 3、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纳税400万元或创汇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实际需要为其企业人员申办; 4、经国家、省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双软认定企业、生产科技型企业,经国家、省或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年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十强民营企业,市百优民营企业,我市重点扶持的在建项目企业,与港澳有密切联系的流通、旅游、邮电、殡葬等领域的企业等,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申办名额。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企业可按规定为其本单位人员申报一年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1、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纳税50万元或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为其法人代表及个别高层管理人员申办; 2、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纳税400万元或创汇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为其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申办。 (三)驻珠的中管和省管企业人员,凭其总部批件和长期稳定的委托函在我办办理赴港澳证件及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三、加强因公赴港澳工作管理 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对港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珠港澳合作与交流的正常有序进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政策意识、把关意识和服务意识,为我市人员及时赴港澳开展工作和业务提供便利,决不允许利用职务搞不正之风,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因公赴港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公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持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在港澳从事任何受薪或非受薪的雇佣工作,不得在港澳变相工作或在驻港澳机构变相常驻。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