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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我市因公通行证的管理,保证因公出境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的规定》。
一、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是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人员出入境和在港澳逗留时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非法扣押因公通行证。
二、因公通行证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经上级部门授权,市港澳事务局统一负责我市因公通行证管理工作。各区外事部门负责本区因公通行证收缴保管工作,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或被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因公通行证收缴保管工作。各区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委托中介公司或机构代办因公通行证签注事宜和收缴保管因公通行证。
三、各区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下同)实际,建立和健全因公通行证收缴保管制度,完善和落实因公通行证登记、领用、收缴和保管办法,要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申办、收缴并统一保管,使用保险柜或带密码锁的铁皮柜统一存放证件,做好登记造册,严格领用登记和收缴保管登记。
四、因公赴港澳人员原则上应在返回内地5日内主动将所持因公通行证上缴单位并交具有相应权限的因公通行证管理单位保管。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的,其所在单位应报告因公通行证管理单位并上报市港澳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新的因公通行证;对多次督促仍没改进的单位,市港澳事务局有权不再受理其办证申请。
各区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因公出境团组和人员的教育工作,明确团组和持证人的职责。证件缴回后要检查人员的出境记录,若发现有非法逗留、未经批准绕道他地等违法违纪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市港澳事务局并严肃处理。
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因公通行证,由派出单位收缴,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具有相应权限的因公通行证管理单位保管。
领取因公通行证后因故未赴港澳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缴因公通行证,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具有相应权限的因公通行证管理单位保管。
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或离、退休的因公通行证持有人,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单位要收回其因公通行证,并交回市港澳事务局。
六、各区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对本单位因公出境人员申领因公通行证,要认真核实申领人是否己持有因公通行证;如已持有,不得申领第二本因公证件。对申领新因公通行证的,要将旧证收回交市港澳事务局注销后才能申领。
七、对失效或需注销的因公通行证,各单位应集中送交市港澳局统一销毁。如持证人要求留存因公通行证,经单位交市港澳事务局将其因公通行证封面至备注页剪角,并在因公通行证有效期栏加盖注销章后,可由持证人留存。
八、因公赴港澳人员在持用因公通行证时,要妥善保管证件。如在境外遗失因公通行证,要立即将有关详情书面报告中央政府驻当地的外交机构,由有关机构在审核并送国内发证机关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补发证件。如在国内遗失因公通行证,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报案回执和有关详情书面报告单位,经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港澳局审核处理。
九、各区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对本单位因公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工作,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应将收缴保管情况书面报市港澳事务局,同时抄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对各区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因公通行证的证件管理工作,市港澳事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处理,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港澳事务办公室。若在因公通行证管理方面发生问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派出部门和证件保管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常驻工作人员因公通行证的管理工作,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军队系统因公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9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区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按因公通行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上述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因公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