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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简介
 
    为指导企业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人员日常业务的操作行为、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编写本简介,本简介中有未尽事宜或遗漏差错以有关法规为准。
    一、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变更和注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出口单位必须填写《进出口核销备案/变更登记表》(代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批复和《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印鉴样本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名、印鉴样本;
    7、办理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的核销人员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二)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变更  出口单位必须在办理完工商、海关等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填写《进出口核销备案/变更登记表》(代申请书)与前款所列资料变更部分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三)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注销  出口单位必须在期满、终止或被取消资格后1个月内,持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名的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注销申请书、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和注销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权限手续。
    二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人员必须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网上申请成功后持以下资料到外汇局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1、填写《核销单领单记录卡》一式两份;
    2、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提交出口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使用外文签署的出口合同、必须同时提供其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文本;
    3、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4、由没有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的非核销人员领取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委派的领单人员在领取核销单时,除1和2的资料或企业操作员IC卡外,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名的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5、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6、根据出口企业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
   (二)核销单的使用
    核销单只能由领用的出口单位使用,不得涂改、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三)核销单注销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3、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如已作出口口岸备案的、应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作撤销口岸备案操作;
    4、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作废/挂失报告表》并交回注销的核销单。
   (四)核销单挂失  出口单位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挂失手续:
     出口单位自行上网挂失的,应当在挂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由法人代表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即《有关进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事项的申请表》(代申请报告)]和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作废/挂失报告表》;或出口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由法人代表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即《有关进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事项的申请表》(代申请报告)]和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作废/挂失报告表》申请挂失,由外汇局经办人员上网挂失。
   (五)暂停/恢复发放核销单  出口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明;
    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出口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名的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核销单的禁用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出口单位申请;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三 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
   (一)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  办理“进料加工”“ 进料深加工” 进料抵扣收汇核销和“来料加工”“ 来料深加工”出口收汇核销的,必须在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办理第一笔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前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核销系统)报送合同备案电子数据后,持“报关手册”并填写《合同备案表》到外汇局现场申请合同备案手续。
   (二)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变更  如合同备案数据发生变化,持变更后的“报关手册”并填写《合同变更登记表》向外汇局申请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或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完毕后,填写《合同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海关办理“报关手册”核销时的相关资料原件到外汇局现场申请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三)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  出口单位在每次办理上述(一)款所指的出口收汇核销时必须将《合同备案表》《合同变更登记表》和《合同核销情况表》按合同装订后与其它核销资料一起提交给外汇局,外汇局办理完当次核销后退回企业保管。
   (四)加工贸易合同的终止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全部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完毕(最后一次核销时在网上核销系统处理业务时以“√”选择合同结案)时将前述三类表格和海关办理“报关手册”核销时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出示原件)一并提交外汇局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结案手续。
四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详见《网上核销系统操作指南》)
   (一)逐笔核销  出口单位必须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资料:
    1、在网上核销系统的已报审邮箱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出口收汇逐笔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3、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证明)、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复印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4、进口报关单。
   (二)批次核销  出口单位必须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资料:
    1、在网上核销系统的已报审邮箱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口报关单;
    3、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证明)。
   (三)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 
    1、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
   (1)必须在办妥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报关手册后持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报关手册和《合同备案表》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如三 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
   (2)在网上核销系统的已报审邮箱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证明);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
   (1)出口单位在办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报关手册后如选择进料抵扣核销,必须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报关手册和《合同备案表》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如三 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
   (2)在网上核销系统的已报审邮箱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出口收汇进料加工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出口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证明)。
    五 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出口企业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单位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
    2、出口合同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核销专用联;
    6、根据不同的差额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核销开户
出口收汇核销已实现网上核销报审,出口单位必须填写《网上核销开户申请表》到外汇局办理开户手续,新企业需在办妥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后方能办理。
七、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核销审核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核销实行人工审核和自动审核两种方式,自动审核的操作见《关于公布第一批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企业的通知》。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出口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根据不同的备查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 逾期监管
    1、按月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和“逾期未核销清单”;
    2、对催核无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催核规定次数后,打印“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
    十 遗失单证(不含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处理
   (一)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1、出口单位必须填写《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特殊事项的申请表》(代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对于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经办人员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企业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收汇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后凭《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特殊事项的申请表》(代申请报告)企业留存联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对于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经办人员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于三个工作日后凭《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特殊事项的申请表》(代申请报告)企业留存联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帐通知
    1、出口单位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因遗失、毁损等原因申请补办核销专用联的,出口企业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2、对属于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提交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应提交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帐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三)进出口报关单遗失  进出口报关日期在1年之内的可直接到原签发海关申请打印补发,进出口报关日期在1年以上未超过3年的持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商业单证、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到外汇局办理手续。
十一 罚则
   (一)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2、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3、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二)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2、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3、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4、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 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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