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06年3月22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升级后,海关进口报关单信息可由海关导入我中支数据库,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企业端也可下载相关的信息且可用于出口收汇抵扣核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所须进口报关单信息可由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下载,无须手工补录入; 二、用于出口收汇抵扣核销的进口报关单仍须到外汇局办理核注、结案等手续,用于核销时仍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原件和经过我局人员核对过的核注、结案的电子底帐; 三、在每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须按贸易方式和进口时间严格区分使用进口报关单信息,每次核销只能在壹份进口报关单上留有核销结余; 四、企业端如发现有异常数据,请及时与我局经常项目管理科联系,电话:3328109、3328221。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