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各出口企业: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17号)的精神。我中心支局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为企业办理2006年10月1日以后出口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汇核销手续时,免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专用章”。为确保此项工作能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请各出口企业在进行核销业务关联时,以2006年10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界,分开不同的批次进行业务报审(即将出口日期在2006年9月30日(含)以前的出口核销单以及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出口后的核销单分别单独的批次进行数据关联及报送),办理核销手续的资料及程序不变。 三、网上核销自动审核企业除按一做好数据处理及报送外,如有福费廷、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须事先持水单到我中心支局现场办理补录入手续并提醒收汇银行及时向我中心支局报送“福费廷、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业务清单,避免重复使用收汇数据。 四、对办理出口收汇抵扣核销而没有下载到进口信息的,须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到我中心支局现场办理核注结案及补录入手续,不能自行补录入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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