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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全市检察工作方向,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二)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依法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
    (八)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法工作,协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同有关部门管理、考核各区人民检察院班子;负责全市检察系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市人民检察院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十一)组织领导全市检察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做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定,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有关涉澳个案的协查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管理武器装备和相关物资。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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