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對象:凡我市戶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戶。核準內容:嬰兒出生登記核準條件:凡我市戶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戶。核準程式:由申報人向派出所申報,經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報所主管領導核準後辦理。核準時限:當場辦理核準依據: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七條、第九條: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依據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文,1998年7月22日發文)第一條:一、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今後,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依據三:《轉發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府[1998]68號,1998年10月23日發文)第一條:一、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從1998年7月22日(含當天)起實行。凡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既可以在父親也可以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已經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現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嬰兒,可按現行戶口遷移審批程式,准予辦理落戶手續;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妥善解決他們的落戶問題;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隨母落戶、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親遷往城市落戶的,可以本著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分期分批逐步解決他們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對其中的學齡前兒童應優先予以解決。對計劃外生育未經計生部門處理的,公安部門在辦理嬰兒入戶手續時應及時通報當地計生部門。依據四:《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工作意見的通知》(珠府[1999]23號,1999年3月31日印發) 第一條:關於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問題。從1998年7月22日(含當天)起,凡新生嬰兒(包括計劃外生育的嬰兒),都可以在父親或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1998年7月22日(含當天)以後出生的嬰兒,已隨母親申報常住戶口,現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可按現行戶口遷移審批程式,准予辦理隨父親戶口遷移手續;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申報常住戶口的,應隨母親申報常住戶口,如確已隨父親生活的,可申請辦理隨父親戶口遷移;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隨母親落戶,尚未成年(指16周歲以下)且已隨父親生活,要求投靠父親遷往城市落戶的,可以本著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分期分批逐步解決他們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對其中的學齡前兒童優先予以解決。在辦理新生嬰兒隨父親或隨母親落戶時,必須提供在另一方沒有落戶的證明。對計劃外生育、未經計生部門處理的,公安部門在辦理嬰兒落戶手續時應及時通報當地計生部門。市計生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措施,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嬰兒入戶工作。依據五:《關於下放部分戶政業務核準許可權的通知》(珠公發[2003]29號,2003年1月24日印發)第一條:一、有關嬰兒出生登記的核準(一)核準辦法嬰兒出生後,申報人應按規定在一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入戶。違反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必須先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入戶;母親戶口在我市的,嬰兒登記入戶後需將入戶名單報計劃生育部門。嬰兒出生時父母戶口均不在我市,出生後父母戶口才遷入我市的,應按照戶籍管理政策在母親或父親原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入戶。依據六:《公安部關於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9號,2001年6月5日印發)第一、二、三條:一、對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為其辦理落戶手續。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我駐該國使領館開具的身份證明及對相關證件的認證。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的規定,夫婦雙方均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一方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一方為外國人,其在國內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應准予落戶。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夫婦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台灣出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應准予落戶。依據七:《印發關於切實解決出生小孩入戶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03]23號,2003年2月13日印發)第一、二、三、四條:一、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出生小孩必須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規定。計生及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動員群眾主動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時,要進一步簡化手續,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其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即可予以辦理。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擅自訂立限制新生嬰兒落戶的規定。二、對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公安機關要密切配合計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徵收社會撫養費及有關處理。公安派出所在戶口登記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計劃生育的出生人口,應在十日內將名單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由計劃生育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理。三、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出生小孩入戶工作,對歷年出生未入戶的小孩,要于近期內進行一次清理整頓,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小孩的入戶問題。工作的有關情況請及時報省計策委和省公安廳。四、要進一步加強部門間的協商與合作。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計生、公安、法院、衛生、統計、民政、社保、勞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合作,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尋求更為有效的處理辦法,綜合治理,共同做好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戶登記工作。依據八:《關於對解決出生小孩入戶工作中碰到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廣公〈戶〉字[2003]062號,2003年5月13日發文)答覆:“對計劃外生育,尚未繳交社會撫養費的,公安機關在給予戶口登記後,要迅速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由計策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對攜已婚生的小孩再婚,而小孩尚未落戶的,應憑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再婚的《結婚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雙方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辦理入戶手續。”依據九:《關於切實做好我市出生小孩入戶工作的通知》(珠公發[2003]117號,2003年4月2日印發)第一、二、三條:一、凡我市戶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戶。各派出所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辦理出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二、各級公安機關、計生部門要積極推動並做好出生小孩的入戶工作,深入宣傳出生小孩的入戶政策,動員群眾及時主動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對出生的小孩,派出所在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在十五日內將名單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三、對因違反計劃生育,由於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因未能入戶的,各派出所應先行辦理入戶手續;然後由計生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督促其按時繳納或與其簽訂分期交納合同。各單位在工作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公安局和市計生局報告。依據十:《關於印發公安部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傳發[2003]2087號,2003年8月7日發佈)一、戶籍管理:一、戶籍管理(五)新出生嬰兒的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願選擇。依據十一:《關於非婚生育子女入戶問題的批復》(廣公(戶)字[2003]100號,2003年7月2日發文):根據《省公安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公安部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1998]262號)要求,對違反計劃生育出生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也應當按照出生嬰兒隨父或隨母自願的原則,任意在父親或母親一方登記入戶。收費標準:不收費。資料提供:1、《出生醫學證明》;2、父母《戶口簿》;3、父母雙方的《結婚證》。監管辦法:1、公開辦事程式;2、設立投訴電話,接受群眾監督(0756-8642353);3、擬定崗位責任制。受理部門及負責人:擬入戶地管轄派出所及治安警察支隊戶政科負責人:派出所所長、羅維雄 電話:警務公開電話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