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轄區水域內引航活動的安全監管,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珠海海事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船舶引航管理規定》,制定了《珠海海事局引航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並在充分徵求意見後,于近日正式頒布實施。該辦法適用於珠海海事局轄區水域範圍內的一切引航活動,規定引航機構應根據水域通航情況,安排相應資質和等級的引航員對不同種類、不同尺度的船舶實施引航服務;要求引航機構應于每日17時前,將次日的引航作業計劃報送海事部門;以及引航機構、船舶、拖輪均應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或者器材,以便與引航員保持聯繫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