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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城市規劃測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有關城鄉規劃、城市規劃測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的戰略研究;參與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建設年度計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組織編制全市總體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村鎮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市政規劃及重要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承辦市政府委託的規劃編制審批工作;綜合平衡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海洋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含農用地轉用計劃和土地儲備計劃)。
(四)管理、指導全市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核發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以下同);指導和負責規劃設計方案招投標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五)負責組織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檢查;對各類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監督管理,參與查處各類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建設工程的規劃驗線和驗收工作。
(六)負責全市規劃設計的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行業發展的規劃和計劃。
(七)負責全市城市規劃測繪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市規劃測繪發展的規劃和計劃;負責許可權內城市規劃測繪成果的管理。
(八)負責指導城市規劃檔案和規劃基礎資訊資料的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