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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有關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住宅室內違法裝飾裝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城市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市政公用管理中供水、排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生豬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氣球施放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傾倒、排放廢水和污水,居民自陽臺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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