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市環境保護局 |
 |
| 主要職責 |
 |
|
| |
(一)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 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 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指導、協調各區和有關行業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環境保護統計工作。 (四) 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治理設施“三同時”、排污許可證、污染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 負責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訂自然生態保護規劃;監管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六) 負責環境監測、資訊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資訊網;組織編報全市環境品質報告書,發佈環境品質狀況。 (七) 組織、檢查、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基金。 (八) 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工作;管理全市環境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監督全市環境保護工程、設備、產品品質和標準的實施。 (九) 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境科學知識普及等工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十) 負責全市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 管理直屬單位和指導各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及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 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 |
|
|
 |
|
 |
 |
投訴諮詢平臺 |
|
 |
投訴反饋 |
 |
 |
網上徵求意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