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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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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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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我市審計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 (二) 向市政府、省審計廳報告或向市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 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 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 2. 各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理區的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及預算外資金。 3. 市政府各部門和接受市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效益。 4. 市級金融、保險、證券機構的財務收支及信貸計劃、社會集資和債券發行的執行情況。 5. 市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和一類國有企業以及規模較大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境外企業國有資產部分的盈虧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6. 市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 7. 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 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國家、省駐珠單位和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9. 其他重大審計事項和法律規定應由市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 (四) 向市長提交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 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市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 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處理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 (七) 指導與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品質。 (八) 協同有關部門辦理區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 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 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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