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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从2020-10-29 17:35:13开始, 截止到2021-01-29 17:35:13)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一、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款中的“建设、交通、港口、工业、市政、海事、海洋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海事、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渔政等部门或机构”; 第三款中的“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意见
二、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意见
三、 将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区政府可以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市、区政府可以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意见
四、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分”改为“处分”。
意见
第二组 整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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