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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从2020-10-29 16:54:00开始, 截止到2020-11-26 23:59:00)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水行政管理”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 第三款中的“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二、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的“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水行政、排水”修改为“水行政主管”。
意见
三、 将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意见
四、 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市水行政、环保、规划、市政、排水、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 第三款中的“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
意见
五、 将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市规划”修改为“市自然资源”。
意见
六、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环保、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意见
七、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删去“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中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删去“并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意见
八、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意见
九、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涌”修改为“河道”,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用地规划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历史上长期居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妥善安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
十一、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修改情况,条例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意见
第二组 整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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