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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从2022-03-21 15:12:00开始, 截止到2022-03-30 23:59:00)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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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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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工业用地总规模,支撑工业发展、产业集聚,在一定时期内需要特殊保护、严格管理的区域范围界线。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物流仓储用地。
意见
第四条【性质地位】 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全市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意见
第五条【基本原则】 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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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管理职责】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和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控制线内产业准入、产业退出及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和服务工作。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控制线的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引进和产业监管等相关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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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分级管理】 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分为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 一级控制线是符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线,包括已供应工业用地以及规划新增工业用地中用于工业用途的土地。 二级控制线是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域范围线,包括全市所有已供应工业用地;符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供应的新增工业用地;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环保及道路交通设施,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绿地与广场等。 二级控制线包含一级控制线。
意见
第八条【总量规模】 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总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总用地规模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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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划定程序】 工业用地控制线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划定,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划定建议并征求各区政府的意见; (二)组织编制划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 (三)组织专家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形成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草案; (四)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并及时予以反馈。 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市政府原则上每五年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整体评估,确有必要可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成果进行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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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用途管控】 一级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应当特殊保护、严格管理,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调出一级控制线区域范围。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外,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已供应工业用地的用地单位不得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调出控制线区域范围。 城市更新项目除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外,禁止“工改商”、“工改居”。 前款中的“工改商”“工改居”,是指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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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服务配套】 支持在二级控制线内、一级控制线外集中配套建设各类服务设施,二级控制线内、一级控制线外的非工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环保及道路交通设施,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绿地与广场。
意见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布局】 工业用地应当科学布局,集中纳入大型产业园区、小型产业集聚区等多样化的产业空间载体,促进多层级的产城融合。
意见
第十三条【一级控制线调整】 除以下情形外,一级控制线不得调整: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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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二级控制线调整】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依法调整二级控制线: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村生产留用地确需建设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环保及道路交通等设施,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绿地与广场的;按照国家和省民生保障相关政策规定,过渡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过渡期满后,经依法批准办理改建手续的; (四)城市更新项目在本规定实施前经市政府批准办理“工改商”“工改居”以及改为其他非工业用途改建、拆建手续的; (五)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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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调整程序】 依照本规定确需调整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底线控制原则。调整后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总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二)等量置换原则。一级控制线调整应当遵循“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的原则进行等量置换。 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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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数据库,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工业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将产业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相关信息纳入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意见
第十七条【督导检查】 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的建设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工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每年对各区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意见
第十八条【低效用地监管】 对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产业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使用的工业用地,各级政府实行专项整治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闲置工业用地以及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土地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低效工业用地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意见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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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整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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