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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从2022-09-15 06:35:00开始, 截止到2022-09-26 23:59:00)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一、 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横琴新区”。
意见
二、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意见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意见
四、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意见
五、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配合。进行巡视、维护、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证件,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
第二组 整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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