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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从2023-11-09 15:20:00开始, 截止到2023-11-27 23:59:00)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一、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意见
二、 将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依法受理地价补缴申请时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计算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意见
第二组 整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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