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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从2025-05-28 23:52:00开始, 截止到2025-06-26 00:00:00)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推进“云上智城”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活动。
意见
第三条【基本原则】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包容、安全有序的原则。
意见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的工作职责。
意见
第五条【部门机构职责】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并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
意见
第六条【数据安全治理】 本市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
意见
第七条【数据标准】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支持企业、教育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等主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共同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联合标准。
意见
第八条【统计机制】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数字经济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完善数字经济产业统计核算体系,开展数字经济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意见
第九条【区域协同】 建立数据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重点加强珠江口西岸城市群合作,促进数据基础设施互联、数据汇聚融通、场景应用协同,支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数据产业协同发展。
意见
第十条【一般规定】 鼓励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数据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意见
第十一条【算力基础设施】 本市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本地算力和远程算力相结合以及多方战略协同模式,构建多元泛在、智能敏捷、绿色低碳的算力支撑体系。
  建设统一的算力互联服务平台,推动形成算力资源市场化调配体系。
  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建立公共算力服务平台,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开展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
意见
第十二条【网络基础设施】 本市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速泛在的数据传输网络,为数据大规模共享流通提供高质量通道,形成高效稳定、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意见
第十三条【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 本市统筹推进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等技术创新和应用。
  支持各领域市场主体依托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提供存证的存储、查询和验证服务。
  推动数字身份凭证的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商务活动中使用数字身份。
意见
第十四条【可信数据空间】 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建设多种类型的可信数据空间。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牵头建设可信数据空间,促进数据共享共用。
  可信数据空间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用户隐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信数据空间的参与者应当以合法、合规、标准的方式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意见
第十五条【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建设多种类型的服务平台,构建多层次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培育开放创新、繁荣活跃的数据产业生态。
意见
第十六条【一般规定】 本市建立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优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支持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应用,促进数据资源价值释放。
意见
第十七条【公共数据统一管理】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体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实施公共数据的汇聚和应用,实现公共数据应汇尽汇、统一管理。
意见
第十八条【数据资源普查】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数据资源普查工作,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进行数据资源普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梳理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数据资源,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引导本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本行业数据资源普查。
意见
第十九条【数据质量管理】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校核、更正。
意见
第二十条【数据分类分级】 本市实行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市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组织推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统筹推进本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
意见
第二十一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管理、发布和动态更新机制。
  数据资源目录是本市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以及开发利用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引导本行业数据纳入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意见
第二十二条【非公共数据引入】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
  本市财政性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采购非公共数据。通过财政性资金采购数据的,应当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进行审核。
意见
第二十三条【数据登记】 本市实行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设立或者指定数据登记机构,建立数据统一登记平台,组织实施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依法颁发数据资源登记凭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公共数据。通过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非公共数据在采购前原则上应当完成相关数据资源的登记。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托数据统一登记平台,依法开展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数据资源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意见
第二十四条【授权运营制度】 本市实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采用整体授权的方式组织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定通过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质,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共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 本市建立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机制,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重要辅助机制。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合作共建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意见
第二十六条【受理反馈机制】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
  鼓励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提出数据应用需求,参与应用场景挖掘,共同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意见
第二十七条【数据权益保护】 本市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合法权益。
意见
第二十八条【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鼓励和支持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释放企业数据价值。
  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者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者行政协议约定的各类数据权益。
  鼓励企业采取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置换等多种方式流通数据,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高效流通和价值复用。
意见
第二十九条【数据交易】 支持各类数据交易场所的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推动数据合法流通交易。
  鼓励平台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等建设各行业数据流通平台,形成具有珠海产业特色的行业数据集,打造行业数据专区。
意见
第三十条【数据托管】 支持探索开展数据托管服务,鼓励第三方托管机构承接市场主体的授权委托,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共享数据收益。
意见
第三十一条【数据资产化】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价值利用创新服务。
意见
第三十二条【数据定价】 支持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南,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意见
第三十三条【收益分配】 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照贡献决定报酬的收益机制。
  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开展数据价值分配探索。
  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
意见
第三十四条【一般规定】 本市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因地制宜构建数据产业体系,优化数据产业布局,推动数据技术创新,培育开源生态,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化发展。
  积极推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传统产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拓展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以数据赋能千行百业。
意见
第三十五条【新兴产业】 本市依托“云上智城”建设,以城市和产业场景为基础,以算力、算法、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为支撑,加快推动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发展。
  支持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开源项目发展,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重点发展基于RISC-V架构的数字产业,推动RISC-V产品的应用推广。
意见
第三十六条【数据企业培育】 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引导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和数据基础设施等相关数据企业发展。
  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引导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充分挖掘企业数据价值,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数据服务。
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 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组建行业协会,支持服务本地数据产业发展。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探索建立行业创新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
第三十八条【数据应用场景】 本市统筹开放数据应用场景,建立多元主体合作的场景创新机制,强化应用场景资源供给,探索场景开放创新模式。
  参与数据应用场景建设的相关主体应当推动应用场景持续运营与优化升级。
意见
第三十九条【数据空间载体】 支持数据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产业园区适数化改造和整体数字化转型,推动数据企业向产业园区聚集,打造数据产业集聚区,培育数据产业集群。
意见
第四十条【数据产业政策支持】 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企业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数据产业链。
意见
第四十一条【资金保障】 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设立相关基金,扶持和鼓励数据企业发展;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本市重点数据企业和重大项目。
意见
第四十二条【人才保障】 本市积极引进和培养数据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建立与数据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据产业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数据产业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培训机构,培养符合数据产业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意见
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 本市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独特区位优势,利用跨境数据通道、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等基础设施打造具有珠海特色的数据跨境流动新模式,促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
意见
第四十四条【跨部门专项工作机制】 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国安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数据跨境流动专项工作机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细化明确数据跨境的相关规则;
  (二)建立完善企业数据跨境快捷通道服务机制;
  (三)协调解决数据跨境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意见
第四十五条【负面清单适用】 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数据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试点区域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
意见
第四十六条【豁免机制】 支持开展数据加工贸易、国际数据中心等业务,对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存储、加工等处理后向境外提供,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意见
第四十七条【跨境数据服务体系建设】 本市统筹完善数据跨境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和数据跨境服务平台,在重点产业园区优先布设服务站点,整合政策咨询、场景合规审查、跨境风险评估、技术应用指导等全链条服务功能,实现数据跨境服务全周期智能化管理,形成集成化、标准化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撑体系。
  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数据跨境服务中心、服务站点和数据跨境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意见
第四十八条【数据跨境交易生态】 鼓励在国家现行数据安全框架内开展数据跨境业务和国际合作。探索建立数据跨境交易场所,引进和培育多元经营主体,构建综合性跨境数据交易生态。
意见
第四十九条【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示范基地】 本市推动建设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示范基地,探索构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立数据出境合规抽验、出境活动风险研判、安全事件发现与通报机制,强化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综合监管,提升全过程数据安全治理与监管能力。
  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示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意见
第五十条【跨境信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制定数字信用评估地方标准,向粤港澳大湾区推广使用,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对数据的信任度,促进数据价值转化和高效流动。
  本市构建跨境信用体系,推进信用数据、信用报告等的双向便捷流动。鼓励建立跨境信用实验室,开发跨境数据产品和服务。
意见
第五十一条【支持合作区】 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探索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开展数据跨境核心技术攻关,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和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意见
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或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进行情况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普查、汇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三)未经授权运营等法定方式和程序,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
意见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
第五十五条【监督考核】 市、区政府应当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领域制定具体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弹性监管工作机制。
  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探索过程中,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意见
第五十六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在不同视角下被称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等形式。
  (二)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组织。
  (四)可信数据空间,是基于共识规则,链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
  (五)RISC-V,是指“第五代精简指令集”(Reduced Instruction Set Computer - V),一种开放标准的精简指令集架构。
意见
第五十七条【配套制度】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数据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意见
第五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意见
第二组 整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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