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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从2025-06-03 00:00:00开始, 截止到2025-06-20 00:00:00)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一、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横琴新区”。
意见
二、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意见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意见
四、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意见
根据修改情况,条例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意见
第二组 整体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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