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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从2025-09-12 00:00:00开始, 截止到2025-10-13 00:00:00)
第一组 分项征求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区域性海洋中心城市,促进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海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万山区海域海岛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海洋科技与生态保护等活动。
意见
第三条【万山区发展定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万山区应当积极推进海域海岛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坚持陆岛统筹、生态优先、创新引领、开放合作的原则,打造国际休闲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与低碳发展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意见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万山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万山区开发建设和海岛发展,协调解决发展涉及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科技创新、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万山区建设和海岛发展。
海关、边检、海警、海事、航道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支持、指导、协助万山区海岛发展工作。
意见
第五条【万山区管委会职责】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山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万山区经济社会管理相关事务,做好辖区内海岛开发建设各项工作。
万山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海岛发展需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涉及重大改革调整的,应当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意见
第六条【加强陆岛统筹】 市政府应当在海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陆岛交通、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大对万山区的支持力度。
市政府应当支持万山区与其他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共同建设海洋产业园区,建立陆海、陆岛合作机制,协同开展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工作。
意见
第七条【海洋文化】 万山区应当传承弘扬红色文化、伶仃洋文化,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客家文化、疍家文化、妈祖文化等特色本土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海洋文化品牌,培育开拓进取、开放包容的现代海洋文化。
意见
第八条【容错免责机制】 鼓励万山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对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程序规定,未牟取私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但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纠错纠偏。
意见
第九条【深化与港澳合作】 万山区应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在产业发展、要素互通、海洋执法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创新通关模式,促进要素跨境便利流动。
鼓励港澳企业参与海岛开发建设。
意见
第十条【海岛规划】 市政府应当根据万山区海岛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构建全域覆盖、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规划管控体系。
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控制】 万山区应当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利用。
意见
第十二条【分区管控】 万山区应当协调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立足海岛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实行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分区管控。
意见
第十三条【海岛基础设施建设】 万山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的原则,积极推进与海岛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和智慧海岛数字底座建设,推进码头、滨海旅游公路、电力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垃圾处理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意见
第十四条【建筑物风貌管控】 海岛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关于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的相关规定。支持海岛建筑在满足建筑安全、与海岛风貌协调等条件下,利用屋面增设可达性公共空间。
支持海岛打造岭南特色街道。具备条件的片区应当开展建筑退缩空间与城市道路一体化设计,在既有建筑门前公共空间可以布置可移动式的商业外摆。
意见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施工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海岛的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住宅,应当按照适度集中、节约能源、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海岛的地形地貌特点进行规划建设,实现海岛集约用地。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确定海岛用地的公共服务配套标准、用地规划条件等指标,建立符合海岛实际的规划控制指标。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完善海岛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计价调整机制,在项目审批、造价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优化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形成符合海岛实际情况的工程造价体系。
意见
第十六条【创新土地使用模式】 重点保障符合海岛发展的旅游、娱乐、低空、海洋科技等产业项目用地。创新有居民海岛土地供应模式,探索通过集中连片土地租赁等方式获得海岛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小型精品酒店。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万山区管委会批准,旅游民宿、娱乐项目等经营主体可以对周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地进行绿化美化,满足游客休闲、游憩的需求。
意见
第十七条【无居民海岛供地创新】 支持万山区在无居民海岛探索实施点状供岛模式。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分类确权、分权抵押,对于权属证书记载功能单一的海岛建筑物、构筑物,允许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可以分权抵押的具体建筑物、构筑物信息,并明确抵押物需整体处置。
意见
第十八条【海洋产业体系】 加快推进“海上新基建”,积极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会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特色产业。培育发展海洋科技、海洋新能源、低空经济、锚地经济等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意见
第十九条【海洋牧场建设】 万山区应当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和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以养殖为重点,涵盖苗种繁育、饲料动保、病害防控、装备制造、渔港建设、产品加工、冷链物流、贸易营销、品牌培育、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海洋渔业全产业链。
加强核心养殖装备、配套养殖设施创新研发,搭建海洋牧场大数据管理系统,发展现代化深远海养殖平台,推动海洋渔业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
意见
第二十条【休闲渔业】 万山区可以探索利用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万山区应当规范对相关主体和行为的安全管理,促进休闲渔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管理办法由万山区制定。
意见
第二十一条【一岛一策】 万山区应当坚持“因岛制宜、全域旅游”理念,充分利用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按照一岛一策打造特色鲜明的海岛旅游品牌。
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上运动】 万山区应当培育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上运动项目,引进水上体育运动品牌赛事,建设水上体育旅游基地,推动水上旅游产品综合开发。
创新水上运动旅游保险模式和保险产品,完善投保理赔制度,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万山区应当建立水上运动管理制度,强化涉海旅游安全监管,压实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保障涉海旅游安全有序发展。
意见
第二十三条【景区管理】 万山区应当科学确定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针对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气候条件、轮渡运力等情况,对游客数量进行调控,并提前在公共媒体、相关码头发布相关公告。
万山区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优化景区管理模式,推进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设。景区管理办法由万山区制定。
意见
第二十四条【融合发展】 万山区应当坚持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方向,推动餐饮、文化、旅游、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
万山区应当提升酒店、民宿接待能力和水平,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意见
第二十五条【简化民宿审批手续】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连片开发海岛民宿,集中设置民宿配套服务设施。在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既有房屋作为食品销售、餐饮、文体娱乐等民宿配套服务设施使用,免于办理变更房屋用途的规划手续。
简化海岛民宿改造提升规划审批手续。海岛民宿因品质提升、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需要,在项目用地或者经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外立面改造等,经审查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得改变不动产权登记内容。
意见
第二十六条【游艇经济】 鼓励万山区探索游艇租赁创新,根据发展实际,制定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优化游艇旅游配套服务,培育国际游艇展示展销、保养维修、研发设计等业态。
意见
第二十七条【低空经济】 在陆岛货运、海岛文旅、海洋牧场、锚地经济、海岛通勤、综合巡检等领域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构建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培育海岛低空经济产业业态。
意见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发展】 万山区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产业扶持、人才保障、土地利用、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自身资源条件,参与海岛综合开发、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渔业、海洋海岛旅游等产业发展,培育符合海岛实际的特色产业。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活动。
意见
第二十九条【港池管理创新】 万山区可以结合各海岛港口发展实际,探索在港池内符合条件的海域划定部分区域,开展水上运动、旅游观光等经营活动,相关管理办法由万山区制定。
意见
第三十条【保险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渔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发农渔业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意见
第三十一条【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深远海养殖装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支持涉海企业依法融资,鼓励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意见
第三十二条【政府科技创新职责】 市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加强海洋基础研究,增加涉海公共研发投入,搭建科技创新载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
意见
第三十三条【资金支持】 市政府和万山区可以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涉海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意见
第三十四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在万山区建设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珠海)等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海洋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企业集聚。
万山区应当发挥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等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培育发展海洋信息、海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综合利用、深海科技等新兴产业,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模式。
意见
第三十五条【渔业高新技术】 支持万山区建立现代渔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先行先试渔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等新机制,加快发展渔业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集聚能力。
意见
第三十六条【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万山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促进海洋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意见
第三十七条【总体要求】 坚持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推进各类涉海开发建设保护活动。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治理,将海岛废弃矿山复绿等生态修复工程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相结合。探索建立海洋海岛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意见
第三十八条【海洋生态修复】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海岸带、海岛和自然保护地为支撑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治理,将海岛废弃矿山复绿等生态修复工程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相结合。探索建立海洋海岛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意见
第三十九条【绿色低碳发展】 支持万山区建立和完善海岛低碳发展规划,系统推进海岛低碳化改造和“零碳岛”建设。
意见
第四十条【海岸线保护】 海岸线保护实施分类保护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设立标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万山区应当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加强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推进美丽岸线建设。
意见
第四十一条【生物保护】 市政府及万山区应当加强海洋海岛生态资源调查监测和养护,加大中华白海豚、白腹海雕、担杆猕猴、罗汉松、珊瑚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在白腹海雕筑巢区、猕猴保护区设置无人机禁飞区域,除科研、执行公务等需要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飞行。
意见
第四十二条【离岸海岛垃圾处理】 在海岛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垃圾减量的规定,依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由万山区制定。
禁止垃圾入海,鼓励游客将垃圾带离海岛,万山区可以建立海岛垃圾回收奖励制度。
意见
第四十三条【海漂垃圾治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漂垃圾等相关涉海污染源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实施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
意见
第四十四条【社会参与】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海洋海岛保护意识。
鼓励从事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海洋海岛保护公益活动。
意见
第四十五条【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当根据万山区功能定位、管理体制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建立有利于万山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万山区海岛发展。
支持万山区用好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大海岛建设、海洋牧场、旅游开发、海洋新兴产业等领域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支持万山区创新海岛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海岛建设发展。
意见
第四十六条【供电供水保障】 市电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万山区创新供电供水服务模式,对海岛地区供电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障海岛发展的用电用水需求。
意见
第四十七条【公共服务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陆岛公共服务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万山区建立完善民生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民政服务、综合防灾等市级公共服务资源向海岛延伸,加强海岛公共服务保障。
意见
第四十八条【交通保障一】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万山区推动海岛交通多元化、品质化发展,完善陆岛、岛际交通网络,拓展粤港澳大湾区城市至海岛水上客运航线。海上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陆岛交通政策中特定群体船票优惠措施的,市、区政府可以予以财政补助。
强化海岛交通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对交通流密集区、危险货物运输集中区域等重点水域实行监控管理,合理配备应急资源。
意见
第四十九条【交通保障二】 海岛车辆管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严格控制岛内车辆总量。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和其他清洁交通工具,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万山区应当制定海岛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海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意见
第五十条【用海保障】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用海保障,探索开展海域立体分层确权使用试点。创新海域分层设权登记模式,对海洋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多层空间进行立体化开发利用和分层管理,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万山区探索实施“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推进项目用海审批“最多跑一次”。
万山区应当建立健全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经济产出低效等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的,依法采取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意见
第五十一条【人才保障】 市政府应当支持万山区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意见
第五十二条【参照适用】 其他行政区或者经济功能区的海岛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意见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意见
第二组 整体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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